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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8-06-04 23:29:17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黑教科函【201835号文件要求,制定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和转移转化服务体系,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力,提升我校科研人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二章   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相关政策,组织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成果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员及其学院三方共同商定。项目确定后,由产学研合作处代表学院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一经签订,其他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将该科技成果转让第四方。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通过协议定价的,在学校网上公示职务科技成果名称、完成人、转化方式和拟交易价格信息等内容。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不同方式按相关规程办理。

(一)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申报及审核(批)

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供成果信息并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经协商同意后提交产学研合作处审核。

2.定价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3.公示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通过协议定价的,由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4.审批与备案

公示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产学研合作处组织三方签订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使用合同。并负责完成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申报

科技成果负责人进行投资申报,经协商同意后提交产学研合作处审核。

2.论证及审核

产学研合作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分析、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的论证及审核。同时组织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组建方案、投资事宜等内容的论证及审核。

3.定价

由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定价工作,一般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进行定价,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

4.公示

由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5.审批与备案

公示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产学研合作处组织三方签订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使用合同。并负责完成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三)以其它方式转化的,由科研院会同资产经营公司参照上述规程办理。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指导与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汇总、报送。

第三章 利益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统一入账学校指定账户,统一管理。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机制,相关收益应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培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机构运行发展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分院的利益。“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实施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学院和分院分配所得收益由学校另行制定办法进行经费管理,项目组所得收益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其转化收益具体按如下办法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所得净收入按如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项目组占90%,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分院和学校各占5%,用作科研发展基金。

(二)以科技成果许可实施转化的:(1)实施许可费按如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项目组占90%,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分院和学校各占5%,用作科研发展基金。(2)合同中约定有实施许可年净收入分配的,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9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项目组,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分院和学校各占5%,用作科研发展基金。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许可实施收益可为实施许可费或净收入,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90%,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分院和学校各享有收益的5%,用于科研发展基金。

(四)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分院和学校分别享有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股权的90%5%5%,分院和学校所持股权的分红经费用作科研发展基金。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另行签订股权分配协议。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产学研合作处定期向各分院和各单位征集科技成果,各单位或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报告和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原则上釆用国家科技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律以学校名义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行政章),不得使用各部门或分院的名义、公章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六条  私自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或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虛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非法牟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学校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八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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