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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及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18-06-04 23:26:53   来源:    点击:

黑农职院字〔2018〕 号               签发人:于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科技成果及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及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 月 日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 月 日发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成果及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教育教学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和教育教学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提升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的能力,加速学院的发展和竞争实力、实现学院持续发展战略。

 第三条 表彰我院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高层次教育教学成果;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学院的科研竞争力和综合办学实力,实现学院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名师奖、论文获奖、教材补贴。

第五条限于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六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特等奖100000元,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

省部级: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第七条 审定的品种

获得国家级品种审定通过奖励5000元;

获省级品种审定通过2000元。

第八条  社会科学成果奖

国家级:特等奖30000元,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

省部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第三章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含精品资源共享课奖、优秀教学团队奖、教学名师奖。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

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第十条  精品资源共享课

获得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奖励20000元;

获得省精品资源共享课奖奖励10000元。

第十一条  优秀教学团队奖

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奖励10000元;

获得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奖励5000元。

第十二条  教学名师奖

获得国家级名师奖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获得省部级名师奖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四章  论文奖励

第十三条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3000元;在国家一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5000元;

EI检索的论文奖励7000元,被SCI检索的论文奖励10000元。

 

第五章  教材补贴

第十四条   国家规划教材补贴主编或者副主编,第一名补贴5000元,第二名补贴3000元,第三名补贴2500元;

国家一级出版社的规划教材补贴主编或者副主编,第一名补贴3000元,第二名补贴2000元,第三名补贴1500元。

 

第六章 学院《三年行动计划》项目院级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骨干专业建设”项目评选一等奖1项,奖励5000元;二等奖2项,奖励3000元;三等奖3项,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项目评选一等奖3项,奖励3000元,二等奖6项,每项奖励2000元;三等奖9项,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现代学徒制”项目评选一等奖1项,奖励5000元;二等奖2项,每项奖励3000元;三等奖3项,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项目评选一等奖1项,奖励3000元,二等奖2项,每项奖励2000元;三等奖3项,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学院《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其他院级成果根据建设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其他院级成果立为省级及以上项目,按院级一等奖奖励,每项最高奖励5000元。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奖证书由科技部、科技厅颁发;教育教学成果奖、名师奖、精品课奖励证书由教育部、教育厅颁发;品种审定证书由国家农业部、省农业主管部门的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二条   申报奖项、教材补贴须经产学研合作处查实、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审定,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处将科技成果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奖的材料如果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除黑农职院字〔20175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合作处负责解释。

 

一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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