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农职院字〔2018〕 号 签发人:于波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 月 日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结题、成果申报的规范性和实效性,调动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积极性,营造学院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科学研究工作服务教育教学、服务专业发展、服务产业发展的特色,不断提升学院科研总体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工作是指以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主持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和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包括教育教学、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报送材料,督促和协调项目实施,进行项目经费管理、中期检查、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等;负责组织成果申报、评审、推荐、报送材料、资料归档等;负责组织学院成果奖励及教材补贴等申报、评审、推荐、资金奖励发放、归档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评审与推荐由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会审,并采取本人及家属回避政策,评审项目采用实名推荐,评审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推荐结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五条 科学研究严格按照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学院大力支持高层次研究团队和广大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各部委、省级等高水平科研项目,鼓励交叉学科、跨院系、跨院校的学术团队联合攻关,扶持科研团队的形成,支持服务教学、服务专业发展、服务产业发展的项目及具有发展潜力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流程为产学研合作处负责浏览相关网站,发布消息,组织申报,收取材料,整理材料,评审,推荐,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盖章,上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要求上报。
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其他单位主持项目需事先产学研合作处向申报,立项后及时到产学研合作处备案,否则不予承认。
第八条 所有项目研究周期规定为两年至五年,同一批次项目只能申报一个,同类项目未结题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 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学术委员会采取答辩方式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上报,对于非限额申报的项目,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学术委员会采取投票推荐的方式,剔除跨界(跨大类专业)项目和学术不端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申报书、立项合同书或资助协议的要求开展具体的研究工作、上交规定的过程材料。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院系、处室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中期考核由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核,产学研合作处报上级立项部门或委托单位审批,批准后生效。
修改和调整包括撤消项目、改变项目名称或研究方向、增减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变或增减项目承担人与课题组成员等。其中因故延长研究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院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调动等特殊情况需中断该项目时,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核,产学研合作处报上级立项部门或委托单位审批,批准后生效。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院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后向产学研合作处提交结题材料,材料包括按立项合同或协议要求提交研究项目的全套资料。项目结题材经产学研合作处初审、学术委员会审核、产学研合作处整理材料、上报立项单位审批;项目结题未通过参照立项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院级项目要求按期结题,未通过结题的项目自动撤销;撤销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允许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立项要求开展研究,及时结题,产学研合作处负责管理和监督项目的进展。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材料归档等。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申报流程为产学研合作处负责浏览相关网站,发布消息,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盖章,上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上报。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鉴定需要向产学研合作处提出申请、提交结题材料、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进入鉴定、成果登记、报奖等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限额上报的成果,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学术委员会采取答辩方式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上报,对于非限额上报的成果,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学术委员会采取投票推荐的方式,剔除跨界(跨大类专业)和学术不端项目。
第二十一条 教材、专利、论文采取事先向产学研合作处申报,学术委员会审定。出版、授权及见刊后及时到产学研合作处备案,否则不予承认,不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科研项目管理中经费资助、配套及使用,参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必须在产学研合作处备案,否则不计入科研业绩范围。
第二十四条 我校教师为第一负责人而第一署名单位非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纵向项目,或者合作单位为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一负责人非我校教师的项目,不归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但可计算为我校的科研工作考核项目,但是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除黑农职院字〔2017〕4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合作处负责解释。